审判长回应订婚强奸案事实认定。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席某某强奸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曾是恋爱关系,并且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一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因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日,关于婚约财产纠纷案的二审也进行了宣判。一审法院查明,女方已将10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还至婚介机构,但男方拒绝领取。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要求返还婚约财物的请求。二审期间,法院通知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不领取。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网传对席某某定罪的关键证据只是一段电话录音的说法,审判长回应称,本案定罪证据并非只有该段电话录音。除电话录音外,还有席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母亲的证言、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以及电梯监控视频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根据央视新闻披露的信息来看,二审法院重申了一审法院事实查明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的意见,并指出审判程序合法。关键在于,尽管双方此前存在恋爱关系及订立婚约的情况,但在具体实施性行为时,被害人的明确反抗证明其行为并非双方自愿所致,而构成强奸。案发后,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表现出一定的悔罪情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理由包括:一是对被害人反抗事实以及强制性交行为的认定没有存疑;二是被告行为客观上满足《刑法》关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虽存在恋爱关系及一定悔罪表现,但不足以否定其犯罪性质或完全免除刑事处罚;三是法院在量刑时虽然考虑到从轻处罚因素,但总体仍以维护受害人权益和震慑类似犯罪为目标,维持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决定。
法理上讲,任何非自愿、被迫的性行为都应当认定为侵犯被害人性权利。恋爱或婚约关系可能成为情节考量中酌情从轻的因素之一,但绝不能成为定罪的否定理由。若男方要做无罪辩护,需重点从实体构成要件和证据合理怀疑两方面进行突破。辩方需尽可能提交证据证明性行为为双方自愿,并对控方证据提出合理怀疑。如能进一步证明性行为未实际发生,或控方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则可动摇案件定罪基础,进而实现无罪或改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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