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该意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首次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例如在两年内因造假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造假,或者涉及10辆以上车辆的造假行为。针对这些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法严格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则会取消相关机构的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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