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彩礼纠纷案。小帅通过亲友介绍认识了女子小花,两人迅速确立恋爱关系。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双方家长为他们举办了订婚仪式,并约定几个月后领取结婚证。小帅给小花168000元的彩礼和一套价值4万余元的“五金”首饰。
共同生活三个月后,小帅发现小花曾有过一段婚史。小花在与小帅相识时已离婚,但未告知这一事实。这让小帅感到非常失望,双方因此频繁争吵,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小帅要求小花返还彩礼,遭到拒绝后,他将小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确实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按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女方也为了举办婚礼有所支出(如置办嫁妆),法院最终判定女方返还彩礼金及五金折价款的70%,共计14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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